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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该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表面上看,《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目了然。但实务中,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究竟可采取哪些途径救济,仍存在诸多疑问。这些疑问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除了根据前述规定重新申请仲裁和起诉外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能否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能否申请执行监督或检察监督等,也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否导致通过其他救济程序救济的权利的丧失,等等。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探讨,以便为实务操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格式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事实和理由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二、说明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权利人要求法院在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一定义务时所使用的文书。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2)在作出判决之前申请。 (3)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填写申请书注意事项:(1)请求事项应明确先予执行的标的、数额等;(2)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先予执行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是先予执行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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