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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像当事人这样的情况,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
经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仍不给工资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有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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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机构一直不裁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明确,可以就此部分先行裁决。
起诉对象既可是公司也可是劳动者。任何一方对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对法院的判决书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两个规定并无矛盾之处,前者是针对撤诉而言的,后者并不涉及撤诉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一规定应是指在你未撤诉前,仲裁裁决书本身规定的生效日已经到来(甚至已超过),如此,在你撤诉后并不依据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日期为生效日,而以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送达日为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但是如果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送达日,仲裁裁决本身规定的生效日(为仲裁书下达之日起的六十天后)并未到来,就仍应按仲裁书规定的日期为其生效日,因此在其生效前你仍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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