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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方式比较

2024-12-04
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这两组术语虽有共同之处,然而它们却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从法律效果来看,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源于涵盖劳动期限届满、劳动者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利、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即遇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因被法律判断宣告破产、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原因导致经营主体资格消失或法定解散等法定事由的发生,从而使得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结束。反之,劳动合同解除的发生则可能源自于各方当事人或劳动者方面的单方决策,如基于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于劳动者方面提出单方解除要求——例如通过提前告知进行解除、当用人单位方面存在违约、违规行为时进行解除;同时也包括企事业单位方面的单方解除请求——例如在劳动者非过错性原因前提下,预告期为30天或提供1个月经济补偿费作为替代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内在各方面皆未达到录用标准、存在过失行为或者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等特定情形下的解除、雇主进行经济原因解除等。 就适用条件而言,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在该方面的差异也相当显著。对于后者而言,它通常是指在法定事由引发的基础上,导致原本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结束或者必须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强制终止。反观前者,则可根据各种不同情境选择是否适用,并且可能在任何时刻以任何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或者由其中某一方单方面发起解除或终止请求。 再者,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需要遵循的法定义务及法定程序也不尽相同。如同前文所述,劳动合同解除在多重情形之下都要遵守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是意定解除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劳动者面临个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进行劳动生产活动时,无需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其他所有种类的劳动合同解除请求都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相较于前者来说,通常并不需要额外履行特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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