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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
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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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工作情况;(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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