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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婚外情的证据从实践中来说很难取得,有时候明明知道一方肯定有外遇,但又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有法律证明力的证据,主要看能否有男方的认错书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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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是要证据的。证据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婚外情的证据就是认定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证明是否是婚外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三、因婚外情离婚无过错一方能否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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