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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坚持合法原则。约定的生效条件内容如果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一律无效。对于这点,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难。 2、在合法前提下要坚...
阁下,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签订后生效,除非在合同中对合同生效做出生效条件约定,则条件成就时方生效;但股权转让最终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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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有以下几点: 1、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4、符合法定形式; 5、变更登记。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就是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当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第四、条件必须合法。第五、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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