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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下...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行政诉讼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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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行政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这也从一侧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放宽了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而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渠道愈加畅通。 (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其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会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只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行政诉讼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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