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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鉴定时间一般为30天。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期限,鉴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需要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0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为三十天,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时间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期限,确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自查获犯罪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进行检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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