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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争议在异地进行诉讼

2025-01-03
有关外地房产能否异地审理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至某个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做法是有效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即使有合同约定,也不能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约束。 对于以下三种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A. 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提交房屋所得地的法院审判。 B. 依据港口作业而生的冲突,需至港口所在地法院解决。 C. 由继承人逝世处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由继承引发的争端。然而,若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出现过节,双方可书面协定选拣争议地、被告所在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矛盾有关联的地方法院,但要遵循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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