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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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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知道自己丢失了枪支,则不够成本罪。
丢失枪支不报案标准: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 (二)丢失的枪用丢失的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因丢失枪支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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