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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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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4、之后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及时去人民法院起诉。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4、之后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及时去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先立案的有优先管辖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接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如果确实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无法协商,应向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权。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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