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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务的职能机构、称为局、委员会、科、办公厅等。 2、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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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特别提醒,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另一类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对政府工作进行分解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的负责政府某一方面事务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两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接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口或对应机构的指导。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相互间具有配合、协调及一定的制约关系。政府职能机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并相对独立行使该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它主要指政府组成机构和政府直属机构。政府组成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在对政府的总体职能进行基本划分的基础上,本着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组织精干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在我国,其行政首长是政府的组成人员,具体人选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名称在中央政府一般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地方政府都冠以某省或某市、县的字样,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直属机构。直接隶属于政府,但行政规格和地位略低于政府组成机构的机关。它们在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某一方面的专门业务,职责任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工作任务较小或较为单一。其部门首长不是政府的组成人员。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权力分配如下: 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司法机关: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 3、行政机关: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个政府部门。 执法权由行政机关享有,公安局是政府部门,因此属于执法机关。虽然我们平时总把“公检法”挂在嘴边,但是公安局却不是我国的司法机关,而应属于执法机关。
1、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超越职责权限。一是有隶属关系的政府和部门之间的越权,政府内部部门签订合同应该由未经授权就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二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如本应由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却以非主管部门名义直接对外签订;三是职能部门与非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一些非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或者项目筹建小组等超越职权对外签订本应由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如以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局(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对外签订行政补偿合同;四是乡(镇)政府对外签订诸如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发包等属于上级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合同。 2、投资主体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超越法定经营范围和相关资质条件,虚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诚信度签订合同。一些投资主体在不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或者资质,在资金、技术力量不足,企业实力不强的情况下,夸大企业履约能力,骗取引资方信任后签订投资合同。由于所签订的合同超过其实际履行能力,取得合同利益后便转让牟利,或者因融资困难使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增加了合同风险。二是企业本身不具有工程开发资质、工程施工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挂靠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签订合同后,仍由自已进行项目建设。三是以正在办理筹备设立手续的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从事与设立该公司企业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签订合同就可能留下隐患。四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有些客商以企业名义进行投资,但签约人既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单位印章,导致合同效力无法确定,一旦在履行中违约,无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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