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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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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民事诉讼程序设置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入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这里所指的行为是指那些不立即制止或实施就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或生活的行为;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其他紧急情况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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