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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四)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停车自动管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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