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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评估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评估费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那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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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一、营运损失评估组织当前市场上有关车辆评估的专业组织主要有三种:价格评估组织、二手车评估组织、保险公估组织。另外,有些资产评估组织也是有参与的。除了价格评估组织外,其他组织法定业务范围都有一个共有点,即只可对车辆(资产)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对相关损失进行评估并不能律依据。其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价格评估组织具有车辆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评估的法定资格。二手车判定评估组织对车辆的评估范围仅限于二手车交易、流通关节;保险公估组织仅以接受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两方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委托为限;况且,后两类组织仅可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无权对损失类事项进行评估。
车辆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的评估需要这些程序: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车辆损失价格; 2、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进行修理.更换或重置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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