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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车辆损失

2021-11-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两名以上经鉴定中心批准的评估人员进行车辆勘估。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价格费用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鉴定结论原则上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经交警大队确认,价格鉴定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移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评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做出重新评估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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