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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选举程序混乱,有的甚至存在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从目前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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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和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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