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其奖惩办法,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国有资产...
水利单位提出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两个月内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其奖惩办法,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非经营性资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状况考核的奖惩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上缴比例,及时足额上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和依法转让的产权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对经营性水利单位再投资、抵顶国家拨款的水利事业费支出、公益性水利工程耗费的补偿和兴建水利工程的投入。
水利单位运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2.实行租赁经营的水利单位,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90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2,708人已浏览
7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