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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是否有权与父母争夺财产?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被领养者便与其养父母及其他抚养人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益和义务关系。除非上述收养关系得到合法解除,否则该领养子女可以同其养父母的天然血亲子女共同成为法定继承人,并对于养父母的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被领养者有权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一同参与财产的分配,而不能独立于其他亲属独自享受相关权益。当继承行为发生时,我们应首先遵循遗嘱的安排,依据遗嘱进行财产的继承或赠与;其次,如果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那么应依循协议中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若遗嘱或抚养协议两者均未明确,则应依照国家法定的继承程序来处理各项事务。根据这一程序,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及父母,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主要包含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亲属。在没有任何形式的遗嘱或协议的情况下,财产的合法继承将交由不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列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处置。在实际操作中,继承开始后,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有任何一方尚健在,他们都拥有优先的继承权,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此类继承活动。当所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资格时,才能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财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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