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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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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但实际情况中,在拆迁的细则中会将此类无房有户的情况列为空挂户,即不予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征地补偿与户口的关系应当区分户口的类型而定,对于农村户口而言,其征地补偿显然是也户口有一定的关系的,但对于城镇户口而言,其拆迁的房产类型为商品房,所以是与户口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所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无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住宅基地地价和住宅重置成本。一般来说,补偿与户籍无关,但与补偿配置的面积有关。然而,由于农村人口众多,许多地方在农村拆迁时制定的补偿计划将与户籍挂钩,以满足共同居民的合理安置。所以,针对农村拆迁补偿没有绝对的限定,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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