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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
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技术随时发现其行踪的手段。 法院通过公安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布控,根据被执行人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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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未用作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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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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