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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没交罚金,原则上对减刑是有影响的。但是,确实因家庭困难而无力交纳者除外。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1.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
是否要看其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只是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能作为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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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适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贪利不成反而蚀财,从而有效震慑犯罪。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因此,如果你弟弟的认罪态度好,又积极先期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是会酌情从轻判处的。当然,为了避免“以钱赎刑”的弊端,法院会综合考虑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不可能交了钱就无原则地减免自由
为能从轻判,可在审判前积极缴纳赃物,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从轻处罚。罚款应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没有钱支付罚款,法院将检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如果目前没有,可以暂停支付。但是,只要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追回。只有因不可抗拒的灾难而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不缴纳罚款的,不予加刑。法院的判决一旦做出,就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如果他们没有发现自己的判决中的实质性错误,就不能私自改变判决。因此,如果没有缴纳罚款,除非检察院抗诉或判决本身有错误,或者在考试期间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一般来说,它是可以的。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视为认罪悔改,减刑、假释宽大;有执行、履行能力但不执行、不履行的,应当严格掌握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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