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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南京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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