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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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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指定在专门的羁押场所、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例如,不能在看守所、拘役所以及办案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监视居住,也不能在专门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有专门全天候值守的宾馆、招待所内执行。
监视居住的人回答了这个问题。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状况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2、由于生活不能自立的人的唯一赡养人事件的特殊情况和事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较合适的拘留期满,事件还没有结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三类特别的犯罪嫌疑人,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绝对不得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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