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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是指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不履行,在法院需要做的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依照执行法律文件撤销的;(三)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五)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六)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的其他情形。
再审立案后,但是没有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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