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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22条,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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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其一,公法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遵从公法强制原则,故其从产生到消灭的全过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定,不承认以和解方式解除其债务关系; 2、而私法上的合同之债为约定之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而成立的,来源于私法自治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其二,公法之债具有一方主体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国家或者政府;而私法之债的主体并无限制,民事主体皆可成为私法之债的主体。其三,公法之债具有金钱给付性和关系内容的不均等性;私法之债不以金钱给付为限,而且其给付内容一般具有价值的对等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规定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即发卡银行对发卡人未偿还最低偿还额的行为,应按最低偿还额未偿还部分的5%领取滞纳金。逻辑上,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两部分构成。这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未偿还最低偿还额的行为,法律结果应按最低偿还额未偿还部分的5%征收滞纳金,显然这种法律结果是违反发行卡和持卡人的信用卡征收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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