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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并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
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能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以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缴纳的罚款应当退还,被处以的强制措施应当折抵。 另外,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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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给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部门,不需要撤销行政案件。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8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不需要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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