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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
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聚众并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要求具有聚众行为且双方互相厮打的行为,是双方聚众斗殴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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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首先,本案的基础是聚众斗殴,当然,本案与典型传统意义上的聚众斗殴有显著区别。典型意义上的聚众斗殴应是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强调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具有对偶性。 本案则是同案犯徐某为报复他人而单方聚众,作为对方的张甲和张乙对此事一无所知,当时是毫无准备地在三轮车上被动挨打,不具有与李某、包某等人的斗殴故意。但是,笔者认为不应单纯从是否相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来评价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刑法未明文规定此情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此类犯罪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全面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准确界定。所以,首先我们考察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逞强显威。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是界定聚众斗殴的标尺。在本案中,同案犯徐某为了报复他人的目的纠集李某、包某等人持械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所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同时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是放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要件。因此,对于单方聚众的,只要聚众的单方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主体上,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负刑事责任。
一、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有哪些(一)多次聚众斗殴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四)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要构成此加重情节有两个前提:1、“持械”之人须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此基础之上厘定“持械”,对持械者加重处罚以昭示其社会危害性较普通聚众斗殴不同;2、“持械”者所持之"械"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为使用能对人身构成伤害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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