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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是: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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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还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四)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二)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三)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五)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六)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七)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选举必须是按照人民自由的意愿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有人员通过贿赂或者是通过其他的违法的途径使选举结果产生,那么也是一种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所以必须要按照《刑法》当中的破坏选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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