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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上市公司必须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分开,...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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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因为新股发行是在已有股份发行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前一次未能募足,表明投资者对其缺乏信心,就不应展开新的募股;间隔一年以上,就是对已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一个考察期,让投资者能衡量对这个公司有无增加投资的价值。 2、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有稳定的盈利能力,能够使投资者有投资的价值,利于维护投资安全;对一些经营不佳的公司,不应让其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圈取投资者资金,使投资者受损。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必须是信誉良好、无虚假行为的公司,公司真实的、准确的会计信息,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要求发行新股的公司对所募集的资金保持一定的盈利能力,这里所指的预期并不是随意估算,而是有可行性的。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新股。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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