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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
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前的通知、听证、征地公告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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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裁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诉讼,这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制度。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大多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少之又少,但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行政诉讼。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现,我们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停止侵权。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也可称为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的补偿标准;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是国家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的制度。
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前的通知、听证、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经上述程序救济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裁决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国有土地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意见。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期间,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补偿安置协议仍未达成的,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于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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