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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有哪些内容? 公证遗嘱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包含遗嘱应当包含的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包含以下条款: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基本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9)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10)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继承人基本情况、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遗嘱的份数、执行人基本信息、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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