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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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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品价值;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近几年来,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了几十起假引资诈骗。此外,许多犯罪分子为了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编造了效益好的投资项目。2、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了支持生产,鼓励出口,增加有限资金的价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应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一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内产较好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利用虚假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需的担保、存款证明等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汽车、货币、可以随时支付的票据等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文件。5、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种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公司公章,印有诈骗贷款的;以假货币作为抵押贷款的;先借后用欺诈手段拒绝还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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