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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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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当事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可给付的内容;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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