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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该《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1983年9月,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我国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鉴于这一做法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有关法学专家评价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三年以下,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尖端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高效”,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曾多次被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十佳律师”、“先进个人”、“优秀普法员”。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这些资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刑事诉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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