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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回购股份的方式;(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五)回购股份的期限;(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七)其他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股份的形式是股票,股票也是一种权属凭证,目前在我国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而一般来说,我们只能看到“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三板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从持股人那里回购。股票回购和维持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性?与新股发行和借贷外债不同,股票回购是一种股本收缩的调整方法。通过减少对外发行股票,提高资产负债率,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但根据现行回购的有关规定,股票回购的发起决策权在董事会,一般小股东本质上不能影响股东会的回购决策。外部股东股份回购后,外部股东股份比例降低,大股东控股权自然加强。因此,对于希望在上市公司保持最低比例的国有控股股东,回购可以有效保证其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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