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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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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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