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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证明,受伤职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即可,单位不同意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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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使用的劳务人员,则不能终止劳务合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理负责。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另外,可以让别人代办。
上述有关XX的受伤经过都是用工单位自编的,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伤者受伤当天本送XX人民医院住院观察治疗,但护送人员不同意,将伤者XX送至另一医院并找到一位内科XX医师简单检查后,则开出处方,嘱其到院外买药,伤者无耐只好拿药回家治疗,而后造成严重后果。经调查XX并未出示过虚假病历,而且病历客观真实,恰恰是用工单位在XX医院门诊请了一位内科医师做了一套虚假门诊病历(伤者并不知情),这一点法院判决书写的很清楚,后在当地司法所的调解下,用工单位还是承认了XX的伤情是在救火的过程中引起的。伤者实属胸腹联合伤,并非用工单位所讲的单纯胸部损伤。经法院多次审理和市政府行政复议,用工方均败诉,事实已说明了谁无人道,谁在造假在此笔者就不予以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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