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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如果约定了还款期,则适用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可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一定期限。且即使约定时间,还要看有没有时效中断等法定因素...
1、不构成犯罪,属于违约行为; 2、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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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是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你的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务人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归还你的款项,视为你的权利还没有受到侵害。因此,你的案件法院是会受理的,并且也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借据两年以上仍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自最终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您第一个问题,关于张三行为是否合法问题,张三有权提出时效抗辩,时效抗辩的提出并视为违法;第二个问题,如果2010年3月提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将中断重新计算;第三个问题如果基于2010年3月主张还款,到2012年1月又主张还款,诉讼时效再次从2012年1月中断,重新计算;第四个问题,李四已经还款不得再以时效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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