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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归谁所有做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约定,双方都无异议的,时就按约定处理。当然,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到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协议,若离婚未成或诉讼中反悔的,则该协议视为没有生效,按实际情况重新分割。若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发生分歧的,首先按照的基本原则,平等照顾妇女儿童等分割。但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是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存在如下多分、少分甚至不分之情形: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照顾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家庭生活贡献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被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过错一方据此少分或不分。 忠诚协议通常指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互相恪守《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所签订的协议,任意一方违反,违约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部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是“对过错方进行财产权利限制与剥夺”规定。 5、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存在如下多分、少分甚至不分之情形: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照顾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家庭生活贡献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被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过错一方据此少分或不分。 忠诚协议通常指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互相恪守《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所签订的协议,任意一方违反,违约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部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是“对过错方进行财产权利限制与剥夺”规定。 5、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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