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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数罪并罚

2021-12-04
数罪并罚是对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分别定罪量刑,按照一定原则判决宣告后执行的刑罚制度。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渎职罪评价的范畴。《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种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按照严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谓的前三种行为,即刑法第三百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二款规定的枉法判决罪、第三款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决和滥用职权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行,即受贿罪。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是明确和可行的。但回顾立法,会发现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曾规定,此类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受贿罪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行的,应当按照数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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