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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双方如果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抗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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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双方如果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抗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表现,法院不需要突然害怕,只需要进行正常的司法行为,但法院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的除外。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撤回同级人民法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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