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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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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主要刑种之一,其打击犯罪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原则,罚金刑适用在实践中过于随意,在一些并处罚金的案件中尤为突出。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脱节,导致轻罪或重罪。只有根据刑罚中主要刑罚的处罚档次建立规范的罚金刑罚档次,才能真正做到罚金刑适用中的罪刑一致。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范围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这一刑罚的适用原则基本反映出来。罚款刑作为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没有理由脱离这种附加刑的轨道。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可以在执行前预测。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总是习惯性地提前检查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确定罚款金额。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有钱多罚,没钱少罚。笔者认为,这违背了刑罚适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罚款适用的严重性,应予以制止。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限制,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比较混乱。四、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有关,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过于依赖罚金刑,往往会出现主刑相对轻微但附加罚金刑非常严重的现象,这无疑会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的风险,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分子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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