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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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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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