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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列入不信任的人的黑名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强制执行不是黑名单。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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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的执行人,是不会进入黑名单的;但是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执行人,会被列入黑名单。失信黑名单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的。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法院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无时间无关,主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黑名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一)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得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能力履行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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