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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领取结婚证那一刻起,两位就是夫妻,自此买房,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一方名字,或两位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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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1)薪水、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愿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有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若还有不懂的能够来电询问或者见面具体详谈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就不是夫妻关系,不构成夫妻共有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准。如果完全是由男方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子,那么最终的结果不是看购房合同,而是看房产证上的登记。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只有男方的名字的,即使购房合同上有女方的名字的,那也只是男方个人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有男女双方两人名字的,那么应该认定为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
一,婚后一方爸妈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限定,赠与是合同两方的法律做法,必须在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当事人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赠与合同的主体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不难确定。但在娃儿结婚后,一方爸妈赠与财产时,出于婚姻家庭传统观念,往往无签订书面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有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第一款的上述限定为了实现与《物权法》的衔接,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确定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即由谁所有”的受赠人推定规则。问题在于,该条限定仅适用于赠与房屋等不动产,并不包括汽车等动产。二,婚后一方爸妈赠与汽车等动产,应推定其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对夫妻两方的赠与。首先,汽车隶属动产。动产与不动产以可否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可否会损害其价值作为区分准则,所以,汽车、飞机、船舶等价值虽较高,但仍归类为动产,仅因其必须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的限定,适用不动产的登记规则,才被称为准不动产。汽车等动产或准不动产的登记差别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登记在于,前者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后者则采取登记奏效主义。奏效裁判将汽车归类为(准)不动产,进而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第一款的限定确定汽车的权属,属适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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