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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前述法律规定,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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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前述法律规定,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
1、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由专家鉴定组进行判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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