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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利获利。(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非法所得。(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而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按照《省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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