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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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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组织应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9)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10)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11)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12)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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