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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那个答案错的离谱,简直误人子弟。首先应当把代位和求偿权区分考虑,代位权又称为原债权的代位或清偿的代位,是指发生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保证或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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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四)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那个答案错的离谱,简直误人子弟。首先应当把代位和求偿权区分考虑,代位权又称为原债权的代位或清偿的代位,是指发生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场合)的代位清偿后,其得代位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及存在于原债权上的担保等),并以此担保其向债务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求偿权(追偿权)则是指,因代位清偿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合同目的达成或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发生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而拥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权和求偿权在债权额,担保和时效的计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国一般会把两者同视,称为代位求偿权。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上述“代位求偿权”完全是不同的东西,前者体现的是债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讨论的是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其保全的对象与其说是自己的债权,在入库规则的前提下,不如说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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