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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
不一定。与他人合伙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合伙债务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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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为保障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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